“一夫三妻”拷问婚姻登记联网漏洞
在苏州昆山,一名男子3年内利用各省间婚姻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分别和3个女人结婚生子。为了能让自己应付得了这3个家庭,男子将3位女子安置租住在方圆1公里范围内的3个小区里。有时候,1周内要在这3个小区来来回回转悠十多趟。在看守所里,张某表示不知道这么做是违法行为,还称“出去之后,看谁能原谅我,我就跟谁在一起”。(1月14日 《成都晚报》)
一个男人拥有三个“合法”妻子,还生有多个孩子,三个家还安置在方圆1公里范围内的三个小区里,以方便其走动“照料”,案件报道后,迅疾引爆网络,网友们啧啧称奇,还有一些男人羡慕张某有“本事”,可以左拥右抱,“妻妾成群”,坐享“齐人之福”。然而,“一夫三妻”不能当笑话看。我国婚姻法严格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多娶一个都算重婚,“一夫三妻”更是严重漠视婚姻法、背叛夫妻忠诚义务、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
此事对“三位妻子”更是造成莫大的伤害。多年来张某的妻子们都蒙在鼓里。她们万万没想到和自己领了证、生了孩子、亲密相伴的枕边人竟是个“家外有家”的别人的“老公”!知道真相后,2018年上半年,第一任妻子任女士与张某离了婚,不愿多作纠缠。第二任妻子陈女士向警方报了案,要求法律严惩张某。可见其受欺骗至深,气愤至极。而三个家庭的未成年孩子又将如何面对那个犯罪坐牢的“父亲”?
张某声称自己不知道重婚违法,明显是在狡辩:其一,他是个比较“成功”的房产中介公司老板,月赚数万,而我国的房产交易与家庭、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办理过户时房产证、结婚证不可或缺,岂能不知道?其二,他与“三位妻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分别在江苏、河南、安徽三个省份,可见其绞尽脑汁避开省内婚姻登记网络,有意为之。
追根究底,“一夫三妻”之所以得逞,在于钻了婚姻登记联网的空子。目前我国婚姻登记在省内联网,如果张某在一省登记,其重婚记录便可查询到,但在异地便鞭长莫及了,由此造成监管的漏洞。举一反三,公众有理由追问:还有多少个“张某”在秘而不宣,无法无天?又有多少个“合法配偶”的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自知?还有多少个无辜孩子陷入剪不断理还乱、自此缺少父爱的家庭关系中?
“一夫三妻”是个严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玩弄妇女感情,矮化了妇女地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触犯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不容小觑。此案更拷问婚姻登记联网漏洞——严格落实婚姻法,维护公民正当权益及法律威严,杜绝形形色色的重婚行为,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已刻不容缓。
新闻背景
(来源:南京零距离)
一个男人娶3个老婆在古代是很常见的,但在现实中这也是存在的!惊不惊讶?而且他还声称:不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的。听起来是不是很荒唐?!
他将3个家庭安置在1公里范围内
张某是河南洛阳人,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曾在苏州昆山一家房产中介做业务员,后来自己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今年36岁的他过着有家有口的生活,但不同寻常的是,他竟同时拥有3个家庭。
从2015年到2017年,张某在昆山市安了3个家,和3位女士都领了结婚证,都生了孩子,并且这3个家都在1公里范围内。
领证时间
任女士,2015年7月,在江苏昆山领证。
陈女士,2016年6月,在张某河南老家领证。
王女士,2017年6月,在王女士的安徽老家领证。
张某说,当年房产销售行情比较好,一个月可以赚好几万,他对每个家庭都有照顾到,婚后,第2任“妻子”和第3任“妻子”都没有上班,家里开销都靠他一个人。
两任“妻子”:张某非常体贴、关心人
记者联系上张某的2位“妻子”,说起恋爱经历,2位“妻子”表示,张某平时非常体贴,非常关心人。
第2任“妻子”陈女士:对我很呵护、很关心。
第3任“妻子”王女士:会经常发信息、打电话。
张某说,在这场闹剧中,他很努力地把这3个家庭都照顾得很好。在王女士、陈女士看来,张某的确表现得还不错。
第2任“妻子”陈女士:一起做饭,我烧饭他洗碗。
第3任“妻子”王女士:他说你放心大胆的生孩子,生完以后我们再要。
“心累!”1周内3个小区转悠十多趟
同时周旋在3个女人之间,同时兼顾3个家庭,张某因为工作原因,常常出差,他用出差工作为借口“瞒天过海”。
为了能让自己应付得了这3个家庭,张某将3位与他领了证的女子安置在方圆1公里范围内的3个小区里,张某说,有时候,1周内他要在这3个小区里来来回回转悠十多趟。
记者:你觉得累吗?
张某:累,肯定累了
记者:是哪累
张某:心累
记者:为什么
张某:我这个人性格本来也就直,知道自己办错事后,就感觉心里跟压个石头一样
东窗事发,“离婚”“报警”
终于纸包不住火!第2任“妻子”陈女士和第3任“妻子”王女士几乎是同时发现了张某的猫腻。
知道真相后,2018年上半年,第1任妻子任女士与张某离了婚,不愿多作纠缠。第2任妻子陈女士向警方报了案,要求法律严惩张某。
而张某竟声称他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不然也不会接二连三去民政局领证,一次和朋友喝酒时聊了才知道,说我是违法的。”
张某:谁能原谅我,我就跟谁在一起
昆山警方调查发现,张某是利用各省之间,民政系统结婚登记信息不联网这一漏洞,同时骗过了3位女士,让她们陷入这场婚姻旋涡之中。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以重婚罪对张某定罪处罚。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对张某提起公诉。
如今,在看守所里,张某说,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想明白了很多事。“出去之后,看谁能原谅我,我就跟谁在一起。”
法律解读
什么是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有什么惩罚方式呢?
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十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1、刑事责任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2、民事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
不可重婚!
来源:燕赵晚报,南京零距离